用人單位能否以應聘者體檢不合格為由,拒絕錄用?
目前,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要求應聘者在正式入職前進行體檢,對于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要求應聘者進行入職體檢,能否以體檢結果作為錄用與否的依據,對于入職體檢有何注意事項等問題值得討論。
一、入職體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對于入職體檢問題,除特殊工作崗位外,現行法律法規并未要求應聘者必須進行入職體檢,提供身體狀況證明?紤]到應聘者的身體狀況與其將來的工作效率的確有密切聯系,在應聘者正式辦理錄用前,用人單位若對應聘者的身體狀況有充分的了解,那么將來可以降低用人單位的用人風險,比如入職后可能的病假工資糾紛、醫療期計算和工傷等。并且實踐中,用人單位安排應聘者進行入職體檢的情況普遍存在,故用人單位要求應聘者入職體檢是可行合理的,且從減低用人風險角度考慮,也建議用人單位安排入職體檢。
二、入職體檢結果與錄用決定的關聯性
然而,并不是體檢結果中有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用人單位就可以以此拒絕應聘者的應聘要求。只有體檢結果對應聘崗位有實質性的影響,用人單位才可以以體檢不合格為由不予錄取該應聘者。比如,一應聘者在體檢中被查出血壓偏高,那么是否對錄用決定起到影響取決于血壓高是否確實會影響到應聘者將來的工作能力,這與將來的工作崗位、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眾多因素都有關聯。用人單位有責任證明為何該體檢結果會影響到應聘者將來的工作表現。對于一些特殊崗位,如餐飲行業,因為其本身對勞動者的身體狀況有一定的要求,需要勞動者持證(如健康證)上崗,那么身體狀況良好,取得健康證是錄取的前提條件。在實務中,一般情況下,建議用人單位拒絕錄用應聘者時,不要直接以體檢結果不合格為由,而是依據應聘者各方面的綜合情況,如面試、資質、經驗等,作出是否錄取的決定。
三、入職體檢相關的注意事項
最后,對于入職體檢,用人單位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第一,通常情況下,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體檢結果是用人單位考慮是否錄用應聘者的參考因素之一,且體檢醫院和體檢項目由用人單位指定,因此由用人單位承擔體檢費用更為合理;第二,用人單位在制度設計上需要嚴謹。用人單位在面試過程中或在錄用通知書中應該對入職體檢事宜進行提示,對體檢的事項、標準等作出說明,且明確體檢的結果對最終錄取決定是有聯系的,并要求應聘者簽字確認。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作出陳述,即確保應聘者在應聘過程中就身體狀況作出的披露是真實的,沒有刻意隱瞞的情形,否則會被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雇勞動者;第三,據勞動保障部相關規定,禁止在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除外。除非崗位必須,否則不可以為其做乙肝病毒檢查,或者以乙肝病毒攜帶為由不予錄取,以避免應聘者以就業歧視為由,對不予錄用的結果提出異議。
背景與分析
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6號)
二、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
。ǘ﹪栏褚幏队萌藛挝坏恼、用工體檢項目,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如何計算該等加班工資?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以周、月、季或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作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基本相同。但是,即使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勞動者的總工作時間也不能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總數,否則超過的部分就是加班。而且要注意,如果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的法定標準的,當天超過的部分不應視為算作加班。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按如下方式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女職工懷孕生產的,產假如何計算?
女職工懷孕生產的,可以休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產假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上海市對產前假另行作了更有利于女職工的規定,即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其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上海對此作了不同的規定,即女職工懷孕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5天。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晚育者的產假可以適當延長。但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如上海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規定,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
背景與分析 關于女職工產假的規定,主要見于一些政府規章。
根據1988年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勞動部1989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條對如何理解“產前休假十五天”的規定做出了解釋:女職工產假九十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十五天,產后假七十五天。所謂產前假十五天,系指預產期前十五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勞動部1988年頒布的《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有關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對此規定不一。上海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1990年頒布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該辦法第十四條對女職工產假作了如下規定:
。ㄒ唬﹩翁ロ槷a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ǘ╇y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